大事件!“债券注册制改革26”条发布,企业债、公司债均适用于改革
去年11月底向社会征求意见半年多后,今年6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意味着债券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股债市场均进入注册制时代。
由于最新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从国家发改委划入证监会,因此企业债和公司债都适用于本次注册制改革。整体来看,两份指导意见合计提出26条措施,前者12条,后者14条,旨在明确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原则、基本内涵,着力优化债券发行审核注册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提高债券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将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合两份指导意见,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监管是重点中的重点,而注重信披是注册制改革的“灵魂”。可以看到,作为债券市场重要参与方,中介机构执业水平长期以来受到关注,因此本次《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的正式落地,广受业界关注。突出债券业务的属性是该指导意见的重要特点,文件主要涵盖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5个方面、14条措施。
其中,不断增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是本次指导意见的重要原则之一。
重点一: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从项目遴选把关、信息披露、发行承销、受托管理等方面对券商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充分掌握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二是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三是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规范簿记建档过程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四是要求同时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主承销商,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突出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重点二: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
记者留意到,针对市场反映的债券审计、法律等业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提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实现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看点三:突出防范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
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是债券市场注册制的题中之义。不难发现,中介机构有效内控和廉洁从业是高质量执业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落实好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的同时,《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
同时,指导意见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
看点四: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强调“精准监管”
依法加强监管是本次《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其提出了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内容。
一是制订债券业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规程,完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压实尽调核查责任。完善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建立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加强发行合规管理,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是坚持“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进一步健全债券风险及违规问题监管台账,以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原则开展现场检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
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优胜劣汰,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
看点五: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和返费
循着监管宗旨的主要逻辑,《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更明确提出要立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体追责,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此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并进一步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强化综合执法震慑力。
内容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