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研究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撂荒地可由发包方组织代耕代种
2023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于10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据介绍,本次会议将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慈善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
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杨合庆介绍,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6处主要修改。
杨合庆介绍,一是,增加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的规定,并明确有关农业保险的规定。二是,强化对耕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定;增加盐碱地综合利用的内容;对地方政府开展撂荒地治理及有关措施提出要求。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和科学合理使用相关工作。四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纠正浪费行为。五是,增加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的规定。六是,在粮食的定义中进一步明确杂粮的范围。
“近年来,国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实施一系列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但是,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杨合庆说。
杨合庆介绍,为了挖掘耕地利用潜力,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此前在2021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强化约束监督。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对于统筹利用撂荒地,各地也探索出多种路径。江苏省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明确,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对不愿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在组织代耕代种的同时,要通知撂荒农户限期恢复耕种。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2月发布的通知则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防止耕地撂荒责任相挂钩,对耕地撂荒的,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浙江省2021年3月发布通知也指出,指导督促承包、流转主体履行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责任,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利用情况的审核把关,防止耕地违规无序利用和闲置抛荒。
除了加强撂荒地治理,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作了两处修改完善。杨合庆介绍,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此外,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内容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