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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读!获取“金名片”,开启融资授信加速键

时间:2024-10-14 18:04:41责任编辑:宁古薄阅读

(来源:宝鸡税务)

纳税信用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

已经在慢慢改变我们的生活

税务部门每年对

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高级别的纳税人

在税收服务和融资授信等领域

享受多项便利

相反,低级别纳税人

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会受到限制

优质的纳税信用

=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金名片”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

为企业发展聚势赋能

今天,“秦小税”带你一起了解

“纳税信用”相关知识

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No.1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No.2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1.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 从100分起评;

2.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 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纳税信用补评?

No.3

纳税人 因以下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

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的。

No.4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1.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 当年内,填写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2.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 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 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

1.可在评价年度 次年3月份填写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2.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 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 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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